证券代码:300797 证券简称:钢研纳克 公告编号:2025-049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前期完成部分股权激励回购注销事项,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章程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生效内容为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2025 年 5 月29日完成了5 名离职的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回购注销数量为 316,2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383,100,000 股变更为
382,783,800 股,相应的,注册资本由 38,310 万元变更为 38,278.38 万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修订后《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相关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国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系依法经批准由钢研纳克检测技术 公司系依法经批准由钢研纳克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是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统一社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802071804M。 用代码为:91110108802071804M。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8,310.00 万元。 38,278.38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若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310.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278.3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310.00 万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8,278.38
股。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需经三分之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