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由 195 人调整为 193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50.00 万股调整为 248.00
万股,首次授予总量由 240.00 万股调整为 238.0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4 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9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 19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惠民 张振安 余光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