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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买: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5


证券代码:300785        证券简称:值得买        公告编号:2019-032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北京华城信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城信诺”)购买其名下持
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 3 号楼 34 层 3901 号房(以下简称
“标的房产”),用于办公经营。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年 9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
    二、购房进展情况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与华城信诺签署了《诺德大厦购房意向书》,其后
华城信诺已取得标的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授
权,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与华城信诺签署了正式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主体

    出卖人:北京华城信诺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买受人: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标的房产情况

    1、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 1 号院 3 号楼 34 层 3901 号房。
    2、 面积:建筑面积 2,153.79 平方米。

    (三)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1、成交价格:人民币 99,954,314 元;签订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
定金人民币 3,000,000 元,该定金于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标的房产成交价款。
    2、买受人应当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50,954,314
元,占全部房价款的 50.98%。鉴于在签署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整的定金,该定金应冲抵首期房价款,因此,买受人应继续支付的首期房价款为人民币 47,954,314 元。余款人民币 49,000,000 元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支付,支付时间以北京银行贷款发放时间为准。

    3、如贷款机构不批准公司的贷款申请或贷款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公司
申请的贷款金额,买受人应当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价款
或补足差额。

    (四)房屋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全款到账后 10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五)转移登记

    1、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自取得银行贷款批复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不动产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2、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 30 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2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房价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3、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
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2%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七)税费缴纳

担的纳税义务,缴纳各项税费。

    因一方当事人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全部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有关社会组织调解,或者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