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3 证券简称:三只松鼠 公告编号:2025-018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拟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年 5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年 5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 4,100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 4,100 万股,于 2019 年 7 月 12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
市,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00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在深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 股”;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称“H 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公司境外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
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
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100 万股,其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中 A 股
他种类股 0 股。 普通股【】万股,H 股普通股【】万股;其他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
准的其他方式。 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公司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前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会议决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 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本章程第二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
(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
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
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
会不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