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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恩精工: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7

德恩精工: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80        证券简称:德恩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1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2、本次投资项目建设期较长,后续进展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影响等不确定因素,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3、关于本次项目的投资资金及支付安排: 由于本次项目投资资金较大,同时支
付期间较长,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如遇资金紧张的情况,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度。

    4、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调整,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项目投入初期,由于项目建设及机器设备的陆续投入,短期内项目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小,加之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将影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提高。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国内智能制造在行业不断深入推进和国家深入推进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以工业机器人和高端智能制造为代表的装备制造业。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恩精工”)为进一步扩大产业布局,提高公司综合效益,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德恩精工(佛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佛山”)竞得的“龙江镇新产业区(SD-G-01-01-07-04)之一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并由德恩佛山和德恩精工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签署《龙江镇新产业区(SD-G-01-01-07-04)之一地块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以下
简称“《投资协议》”)。该项目拟总投资额为 2.52 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外投资并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

    性质:国家机关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

    负责人:伍成亮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6日

    上述协议对方与德恩佛山和德恩精工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德恩精工(佛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CYF9ME0A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雷永志

    注册资本:伍仟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 年 10 月 11 日

    营业期限: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长期

    企业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产业区(SD-G-01-01-07-04)之一地块(住所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金属切削机床制造;金属切削机床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德恩精工(佛山)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丙方: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土地概况及建设要求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以下简称“宗地”)位于龙江镇;宗地图号:149396-002,
宗地座落:龙江镇新产业区(SD-G-01-01-07-04)之一地块面积:35220.92 平方米(约折合 52.83亩);土地使用性质:A区为一类工业用地(M1),面积为33565.7 平方米(约
折合 50.35 亩);B 区为公园绿地(G1),面积为 1655.22 平方米(约折合 2.48 亩)。

    第二条 宗地出让年限为 50 年。宗地项目 1 宗地出让年限内的滚动总投资不少
于 100000 万元,出让年限内的滚动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0 万元。

    第三条 宗地建筑工程须自宗地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自宗地交付之日起
36 个月内全部工程竣工。

    第二章 土地使用要求

    第四条 宗地不得用于开发商品厂房,宗地范围的建筑物不得销售或转让(以下统
称“转让”)。

    第五条 (一)宗地项目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不少于
20140 万元;(二)至达产年结束,宗地项目须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 25175 万元。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宗地建筑全部工程竣工并实现宗地项目投产前,乙
方不得以宗地为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七条 若乙方注册地址不在顺德区的,乙方须自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12 个月内将注册地址调整至龙江镇。

    第八条乙方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34 通用设备制造
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范围内的产业作为宗地项目的主导产业。

    第九条 于达产年当年,宗地项目“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须不高于
0.136 吨标煤/万元。

    第十条 于达产年当年及达产年后的第 1-2 年,共三年,宗地项目须在顺德区内
合计实现的纳税额不少于 7553 万元,于达产年后的第 2 年结束后一次性考核。

    第十一条 乙方须按如下各款要求引入相应企业:

    (一)在宗地范围内引进或设立不少于一家主营业务符合第八条主导产业要求的国内 A 股上市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

    (二)在宗地范围内引入或设立不少于一家主营业务符合第八条主导产业要求的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不低于省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上述两款引入的企业可以是同一家,也可以是分别满足不同条款要求的若于家企业。乙方须自宗地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引入企业进驻宗地的意向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乙方自身条件满足上述引入企业要求,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则可被视为已完成对应条款履约,无需再另行引入。此外,符合条件的引入企业或乙方自身须自宗地竣工之日起 3 个月内将企业注册地址迁移至宗地范围内。

    第十二条 在履行完本协议全部义务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股权
结构或以股权设立第三方权利导致 (填写乙方的最大股东)失去或影响其控股地位。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约定,转让宗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乙方需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转让总金额的 1.5 倍计算,如转让价格低于征税时的计税价格的,则违约金金额依违约转让面积并按转让发票价格或征税时的计税价格(以价高者为准)的 1.5 倍计算。


    第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约定的,相关违约责任如下:

    (一)宗地项目经批准或登记备案 (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少于 20140 万元的,
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宗地面积并依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二)至达产年结束,宗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少于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0%的,视为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金额=200 元/平方米 x 宗地面积(平方米)[1-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80%)]。

    第十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宗地面积并依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且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自行纠正违约行为。若乙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乙方须向甲方追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宗地面积和逾期日数并依每日 1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直至整改完毕或全部工程竣工并实现宗地项目投产为止。

    第十六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
额按照宗地面积和逾期日数并依每日 1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直至注册地址迁改完成为止。此外,甲方有权提请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宗地的相关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主导产业
的,视为重大违约,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须按照宗地面积并依 1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未按时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向政府提请无偿收回宗地的使用权,自政府批准收回宗地之日起 3 个月内,宗地上所有已建或在建的上盖建(构)筑物由乙方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走的,地上建(构) 筑物即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违约金金额=100 元/平方米
x 宗地面积 (平方米)x (宗地项目实际的“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约定的“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上限-1)若乙方不配合提供“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查核的,乙方须按照宗地面积并依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若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第十条税收约定的,乙方须自违约责任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一次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未达到约定纳税额的 80%的,按约定纳税金额的 80%与实际纳税金额的差额计算:若达到约定纳税额的 80%以上(含本数)的,则不须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自宗地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未向甲方提交引入企业进驻宗地的意向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或乙方自身符合引入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宗地的权属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违反最迟在宗地竣工之日起 3 个月将符合条件的引入企业或乙方注册地址迁移至宗地范围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须就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 1000 万元/家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视为重大违约,自违约责任发
生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宗地面积并依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且乙方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自行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向政府提请无偿收回宗地的使用权,自政府批准收回宗地之日起 3 个月内,宗地上所有已建或在建的上盖建 (构)筑物由乙方自行迁走,逾期未迁走的,地上建(构) 筑物即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宗地 (包括分宗转让)的,视为重
大违约,自违约责任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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