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8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公司董事、股东温月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公司董事温月芳女士计划在上述减持预披露公告发布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 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0.5412%。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温月芳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时间区间
已届满,公司于近日收到温月芳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万股) (%)
温月芳 集中竞价 2025 年 8 月 27 日至 35.85 119.23 0.2712
2025 年 10 月 15 日
合计 - - 119.23 0.2712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万股) 比例(%) (万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44.3180 2.1649% 825.0880 1.8788%
其中:无限售条
温月芳 236.0795 0.5412% 116.8495 0.2661%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8.2385 1.6237% 708.2385 1.6128%
注:上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以上公司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其中:本次减持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3,511,400 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36,196,137 股;本次减持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 561,400 股,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39,146,137 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截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温月芳女士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3、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 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已履行完毕。
承诺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
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
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正常履行中,截
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 止至本公告披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 露日,未出现违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反承诺的情形。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
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
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
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所持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易
的持股意 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正常履行中,截
向及减持 (3)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止至本公告披意向的承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露日,未出现违
诺 份总数的 1%的要求。 反承诺的情形。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
(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
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稳定股价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承诺 1、启动条件 已履行完毕。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
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
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
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
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
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
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开
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
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
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B.单一会计
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数量
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
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
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
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
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件再次
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