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8 证券简称:迪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2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束力的文件。 文件。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 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