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5-065
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
二、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名调整为 8 名,增加的 1 名董事为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情况,以及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的描述;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公司章程》中“或”变为“或者”进行描述;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 第二条 ……
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在鞍山市市场监 公司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在鞍山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210300788777922C。 91210300788777922C。
第八条 …… 第八条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为:…… 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603.859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0,603.859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须;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让。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的本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