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5 证券简称:华致酒行 公告编号:2025-014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保持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 第一条 为维护华致酒行连锁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1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2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 司。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公司由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
以原华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 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
审计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
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迪庆藏 确认的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
族自治州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迪庆藏族自
得营业执照。 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0007755009087。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3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此条规定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4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5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6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8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10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决议。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销。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者注销。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
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1 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