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5-058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南街一号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正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8 人,持有股份 247,541,49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持有股份 242,205,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4 人,持有股份 5,336,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6 人,代表股份5,61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80,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6%。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4 人,代表股份 5,336,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48%。
2.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锐科激光董事长年度及任期考核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482,8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84%;反对 2,018,3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3%;弃权 40,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7,9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476%;反对 2,018,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47%;弃权 40,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77%。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321,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96,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48%;反对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7%;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
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中的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中国航天三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其持有公司 190,935,612 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6,084,9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97%;反对 469,5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5%;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095,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249%;反对 469,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00%;弃权 5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5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308,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9%;反对 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弃权 45,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83,6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532%;反对 1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01%;弃权 45,3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若晗律师、钱程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锐科激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