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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6 深市 汉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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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嘉设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增补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25


证券代码:300746          证券简称:汉嘉设计      公告编号:2025-096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及增补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情况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程倬先生、范延军先生、朱祖龙先生、葛素云女士等人的辞职报告。根据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泰联智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相关约定,其中:程倬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范延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以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朱祖龙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葛素云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职务。辞任后,以上人员不再担任上市公司任何职务。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叶军先生、翟洋先生等人的辞职报告。由于公司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因,其中:叶军先生申请辞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已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翟洋先生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相关规定,以上人员的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以上人
员的原定任期届满日为 2028 年 3 月 27 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以上人员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军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423,837 股(占公司总股本0.63%),其将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其所持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除叶军先生外,其余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人员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增补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拟增补叶军先生、李娴女士、沈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拟增补万立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人员简历附后)。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翟洋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叶军先生、李娴女士、翟洋先生、万立祥先生、沈刚先生当选公司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叶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张永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简历

  1、叶军先生,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教授级
高级工程师。1991 年至 1993 年就职于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1993 年至 1998
年任浙江城建建筑设计院分所所长;1998 年至 2025 年 12 月历任本公司副总工
程师、副总经理、董事、职工代表董事;2009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成都汉
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9 月起担任浙江汉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理事长;2023 年起任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5 年 9 月起任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423,837 股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娴女士,198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 年至 2017 年任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办公室主任;2018 年任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2019 年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李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3、翟洋先生,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7
年至 2003 年,担任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2003 年至 2006 年,
担任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担任本公司经营副总;2025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翟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万立祥先生,1987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国际会计师公会会员(AIA)、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湖州冠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现任杭州永锐锋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独立董事。

  万立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张永明先生,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01 年至 2003 年就职于浙江大之医药胶囊有限公司财务部;2004 年至今,历任本公司会计、财务部副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部经理;2022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张永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沈刚先生,196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3 年至 1996 年,担任吴江市新泰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 年至 2001 年,
担任吴江市飞达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 年 10 月至今,担任吴江市腾达电器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京苏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苏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赫之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飞同城手机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今,历任任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伏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至今,历任苏州泰联智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之一。

  沈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