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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锐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5

欣锐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0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锐科技”)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12月19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调整事项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19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正在办理离职手续,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96 人调整为 195人,因激励对象减少而产生的权益份额分配给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总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的说明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调整事项、授予日/授权日、授予/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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