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303 号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现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转发你公司,请予以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若回复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请以楷体加粗标明。若反馈意见涉及信息披露豁免事项,请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我所收到回复和更新的申请文件后,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12 月 7 日
附件: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近期,我部审核了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融资申请文件。现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将需要问询的问题发给你们,建议及时发出,要求公司规范落实。
附件: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监管部
2021 年 12 月 6 日
附件: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
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