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
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及《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6)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
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诉讼进展
号 (万元)
南京越博动力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系统股份有限 币 18,779,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公 司 ( 被 告 罚息、复利人民币 81,027.45 元
一)、重庆越 (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
中 信 银 博传动系统有 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行 股 份 限公司(被告 金 融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2023)苏 0102 民初 3819 号民事
有 限 公 二)、成都畅 借 款 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1 司 南 京 行新能源动力 合 同 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 1,877.90 款本金18,779,000.00 元及利息、
分行 科技有限公司 纠纷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1132
(被告三)、 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南京越博通信 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四)、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
李占江(被告 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
五)、李莹(被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告六) 1. 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23,97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613,701.83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1 月21 日实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
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 (2023)苏 0102 民初 3820 号民事
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2 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 2,397.00 款本金23,970,000.00 元及利息、
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4210
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 其他诉讼请求。
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 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
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3)苏 0102 民初 3821 号民事
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3 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 3,000.00 款本金30,000,000.00 元及利息、
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7785
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诉讼请求。
4.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
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
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 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1 月 21日,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
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2023)苏 0102 民初 3822 号民事
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4 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 3,000.00 款本金30,000,000.00 元及利息、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7785
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出质的应
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 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江苏
币 32,200,000.00 元,及相应利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824,413.81 (2023)苏 0102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