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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41 深市 华宝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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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27


证券代码:300741        证券简称:华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及 4 月 1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最高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刊 登 于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一、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11-415192-021

华宝香精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216250100100345605

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1829018800012523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62383946851000016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上述账户将专用于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结算,不会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同日,公司已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恒生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分别为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511-415192-021;216250100100345605;18290188000125238;262383946851000
016,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相关法规允许
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建华、洪涛或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并将对账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邮件方式同时通知丙方,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将支出清单发送至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