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
2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增加一条】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其他条顺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5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8
民币 1 元。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由 6 位发起人发起设立, 第十九条 公司由 6 位发起人发起设立,
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3,600 万股。公司发起成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600 万股、面
时,各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成立时,各9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与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
…… 例、出资方式与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10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2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其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3 (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
其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