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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5-17

乐歌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16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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