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用。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 监事会”;将其他涉及到“监事会”
相关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
3、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依次
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内交叉引用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公司
章程》将个别笔误、表述进行完善。前述变动不再在修订对照表格中逐一列举。
4、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为维护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十一条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9 名发起人股东将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9 名发起人股东将
其共同投资的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依法 其共同投资的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依法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工商局
第二条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第二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市场监
码为 91430200616610317F。株洲宏达电子有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会信用代码为 91430200616610317F。株洲宏
达电子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
承继。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
第八条 第八条 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原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九条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第九条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第十条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第十条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资本划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持股数、持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320,000,000 股,
第十八条 比例如下: 第十八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的姓
名(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如下: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第二十条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第二十条
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原条款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 修订后条款内容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一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