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5-077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手续,本次归属股票数量为
578,420 股,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10 月 16 日。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由 347,713,586 股增加至 348,292,006 股,注册资本由 347,713,586 元增加至
348,292,006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2)董事会成员人
数由 7 名调整至 9 名,新增职工代表董事 1 名、非独立董事 1 名。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登记为准。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新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类型
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8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修订 是
9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1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17 修订 否
管理办法
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25 修订 否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6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7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8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是
30 舆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 1-9 项、29 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制定的治理制度全文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因本次章程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
东大会”的表述统一变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
会”的全部章节,相关“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删除或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等。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个别用词造句变
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以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制订本章程。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深圳市捷佳伟创微电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深圳市捷佳伟创微电
子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深圳市市场监
子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成,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2677723N。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2677723N。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7,713,586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8,292,006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