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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新余国科: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22        证券简称:新余国科      公告编号:2024-021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星期五)下午 1: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 年 5 月 24 日的交易

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余市高新区光明路 2916 号国防科技工业园 3 号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有根先生。

  公司董事 9 人,除了刘爱平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并已请假,其他 8 位董事包括袁
有根、黄勇、游细强、颜吉成、陶冶、雷恒池、熊进光和廖义刚均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
监事会 3 人包括陈东、肖凌云和陈炜全部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24 年 4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631,9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827%。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投票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61,014,9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15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16,9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67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十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雷恒池、熊进光、廖义刚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61,631,9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16,9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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