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修订)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整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相应修订为“股东会”,本修 订因所涉及条款众多,若原《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不再逐 条列示。此外,《公司章程》中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标点符号调 整等也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 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
行优先股。 行优先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484.6739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16,484.6739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在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