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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07 深市 威唐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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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24-02-05

威唐工业: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回购股份用途:用于后期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 拟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含)。

  ●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

  ●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因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票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有关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修订回购方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择机实施或终止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基于对公司自身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对未来发展前景的充足信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引导长期理性价值投资,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并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价格区间或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公司近期股价,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8元/股(含),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五)拟回购股份用途、数量、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后期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按照回购金额下限3,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1,666,66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94%。按照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3,333,33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8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手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

    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

    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本次回购方案是否顺延实施及时披露。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假设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元,回购价格为18元/股,预计回购

    股份数量为3,333,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若回购股份全部3,333,333股,
    则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52,406,980      29.61  55,740,313      31.50  54,073,646    30.55

无限售条件股份 124,568,772      70.39  121,235,439      68.50  122,902,106    69.45

      合计    176,975,752    100.00  176,975,752      100.00  176,975,752    100.00

        本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

    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

    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7,116.21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82,862.71万元。

        假设本次最高回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

    2023年9月30日总资产的3.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24%。根据公

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公司股东、董事钱光红先生、公司股东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根据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了公司股票,详见公司前六个月内披露的减持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在未来有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公司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注销本次回购的未使用部分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
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4、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5、授权、制作、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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