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3 证券简称:创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
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为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总 人员。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
秘书、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当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额为 18,039.18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8,039.184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方式进行。 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会议决议。 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会会议决议。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