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4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负责与保荐人及
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圣药业”)同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订了《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117,97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0.95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899,999,995.3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41,900.21 元后,公
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4,058,095.09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6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近日,公司及京圣药业同中信建投、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闲置募集资金
1 浙江天宇药业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3103305817 暂时补充流动
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甲方一和甲方二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使用专户内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建飞、楼黎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仅允许将以下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本专户以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州 黄 岩 支 行 , 账 号 :
1207031129202100124,户名: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
7、甲方应当在临时性补流到期前,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归集至专户,再由专户及时转回偿还至相关的募集资金账户,即:
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州 黄 岩 支 行 , 账 号 :
1207031129202100124,户名: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不得通过其他路径、账户将相关资金转回募集资金账户。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10、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