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7 证券简称:电工合金 公告编号:2025-030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改、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改、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332,800,000 股变更为
432,64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变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综上,公司拟对《江阴电工合金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28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264 万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新增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 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公司董事
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2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3,264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除外。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册资本: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
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在其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
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配;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剩余财产的分配;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