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公司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深化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确保公司制度与监管法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
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股份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设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后剩余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