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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1

艾德生物: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85      证券简称:艾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9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1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4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公司1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LI-MOU ZHENG先生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93,154,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1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5,449,6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1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57,704,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9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65,146,8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441,9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69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股份57,704,8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493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2、《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4、《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8,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0,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8,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9%;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0,8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9%;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90,57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34%;反对2,577,2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43%;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565,0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0370%;反对2,577,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56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7、《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049,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797%;反对14,135,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184%;弃权969,4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19%。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41,5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8134%;反对14,135,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85%;弃权969,4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81%。
  9、《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10、《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144,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36,3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0%;反对5,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志君律师、张世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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