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9 证券简称:电连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4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连技术”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自上述议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
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根据《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额度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02 号文《关于核准电连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 30,000,000普通股(A 股),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发行价格为每股 67.72 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2,031,6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 166,028,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865,572,000.00 元,
减 除 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5,301,753.06 元 , 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859,668,058.26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659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及公司后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预计投资规模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数额
1 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 20,000.14 20,000.14
建设项目
2 深圳总部生产基地技改扩能项目 76,896.99 76,896.99
3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 17,664.24 12,882.39
改造升级项目
4 5G 高性能材料射频及互联系统产 82,383.00 82,383.00
业基地项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86,487.92 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
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及理财收益)。具体使用项目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 至 2023 年 3 月 累计完成进度
额(万元) 31 日累计投入
1 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 20,000.14 15,608.36 78.04%
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 深圳总部生产基地技改扩 76,896.99 54,855.21 71.34%
能项目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
3 线自动化改造升级建设项 12,882.39 13,033.09 101.17%
目
4 5G 高性能材料射频及互联 82,383 35,492.32 43.08%
系统产业基地项目
合 计 192,162.52 118,988.98
注:①公司 2019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产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电连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签订《关于收回合肥电连技术有限公司 KN5-1 地块(120 亩)土地的协议》。2021 年 10 月
14日,合肥电连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上述收回土地协议之《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委托中瑞世联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所对KN5-1 地块范围 120 亩土地进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19】第 001025 号),评估结果总计补偿返还 9,494.57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收回土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该补偿款已相当于在建工程支出包含在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届时按协议规定返还后将继续用于合肥项目的投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已返还 6,692.67 万元补偿款,项目累计投资额和投资进度也因此相应发生变化。
②若出现尾数差异的,系进位制原因。
二、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周期,为提高资使用效率,拟将暂时闲置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的保本理财产品。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自
本议案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时间及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及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高风险投资行为。
4、额度有效期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2023 年 4 月 26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
5、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同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6、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开展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分析及措施控制
1、投资风险
(1)尽管短期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不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低风险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
七、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