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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期:2017-07-11

                          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016年3月6日,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7

人,7名董事均现场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育宣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逐项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新股不超过3,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四)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参考向询价对象询价情况或初步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七)申请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八)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2-1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表决情况:经逐项表决,上述各项内容均为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二、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                 预计投资(万元)     实施主体       增资合肥电连用于连接器产业基地建设                    合肥电连技术有  1    项目                                      96,187.43          限公司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及生产线自动化改造                    电连技术股份有

  2    升级项目                                  17,664.24          限公司

                  合    计                       113,851.67            --

    上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113,851.67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公

司已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对上述部分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则募集资金到位后用于项目剩余投资及置换已支付款项。如果本次募集资金相对于项目所需资金存在不足,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借款等途径解决。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四、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2-2-2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五、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六、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七、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八、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2-2-3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九、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上述《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十、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电连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实施。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一、 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价格等);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制作、签署、报送、修改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各项文件,签署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重大合同;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额、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做出适当调整;

                                      2-2-4

    5.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条款;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股票的初始登记、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流通、流通锁定事宜及其他相关事宜;

    7.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8.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9. 上述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十二、 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政策要求,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在交易所正式上市后的三年内稳定股价的事项,制定了《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果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

通过,则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已披露财务报表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陈育宣、林德英、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预案规定,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2-2-5

    1. 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依照各方协商确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