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300671 深市 富满微


首页 公告 富满电子: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

富满电子: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

公告日期:2021-09-27

富满电子: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二次修订稿)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671                                  证券简称:富满电子
  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九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26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电子”、“发行人”、“申请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落实函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落实函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字体                                  含义

黑体加粗                  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的修改内容

    本落实函回复报告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问题 1...... 3
问题 2...... 11
问题 1

    关于媒体报道及未决诉讼。请补充说明近期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是否属实,是否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被立案调查。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及回复

  (一)关于媒体报道“在过去数月的交易中,被举报人(富满电子)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并不断要求加价,给举报人(蓝普视讯)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极大伤害”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
普视讯”)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签署的三方《战略采购协议》,蓝普视讯按照年度总体采购
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 FM6363 的 LED 驱动类芯片,该等芯片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同时,《战略采购协议》约定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普视讯的商务关系由双方另行约定,不涉及发行人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蓝普视讯履行
IC 产品供货合同和不断要求加价的情形;此外,该《战略采购协议》已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到期,三方未续签该协议。

  (二)关于媒体报道“蓝普视讯总经理戴志明今日接受《科创板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已收集了一些证据,组建了律师团队,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日期是比较早的,立案日期是 8 月 3 号前后”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的应诉通知。
  (三)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在其公众号刊载,蓝普视讯分别向深圳市光明区
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网上立案,网上立案编号分别为
M14841216603902 和 M10320210619756,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了深圳市光明区人
民法院的短信“申请人[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我院已审核通过,予以立案,案号为[(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

    1 、 根 据 深 圳 法 院 诉 讼 服 务 平 台 网 上 立 案 流 程 指 引 ( 网 址
https://www.szcourt.gov.cn/lawsuitPlatform/type/274/1),在案件正式立案前,调解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结束(包括调解失败和调解成功)转立案。经电话咨询 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立案,其中,网上立案编号为 M14841216603902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转正式立案阶段,网上立案编号为 M10320210619756 的案件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2、蓝普视讯于 2021 年 8 月 9 日收到的案号[(2021)粤 0311 诉前调 4313 号]的
通知为调解通知书的通知,不属于正式立案的通知,正式立案后,案号格式应为“(202X)粤 XXXX 民初 XXXXX 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就上述事项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蓝普视讯诉富满电子买卖合同纠纷尚未正式立案;同时,如前文所述,《战略采购协议》约定蓝普视讯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芯片,发行人仅为该等芯片的封装生产商,发行人未直接向蓝普视讯销售产品,发行人与蓝普视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使上述纠纷立案,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也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富满电子驱动 IC 销售价格涨幅不合理。

    (二)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1、芯片行业产品价格整体上涨


  从 2020 年下半年起,产业上游晶圆产能紧缺涨价,以及半导体元器件、覆铜板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引发了芯片产业链企业整体的涨价潮,芯片产业链企业以需求旺盛、原材料上涨为由整体上调产品的价格,经查阅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调价函,发行人同行业公司自 2021 年以来,均上调了发行人同类型产品的价格。

  2、发行人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31 日签署的《战略采购协议》,深圳蓝普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年度总体采购计划的方式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型号为 FM6363 的产品,由发行人进行封装生产(协
议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至2021 年 5 月 31 日)。最近三个月发行人向深圳市金诚威科技
有限公司销售的 FM6363 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与根据公开渠道查询与同类型产品价格(截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型号        FM6363                MBI15153                  SM16380S

单价(元/颗)        0.95                  2.2-3.0                    0.95-1.0

数据来源:阿里巴巴、发行人整理

  根据上表,蓝普视讯向发行人代理商所采购的驱动 IC 产品与同类型产品价格不存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形。

    三、发行人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未被立案调查

    (一)媒体质疑的相关情况

  根据蓝普视讯在其公众号刊载的其自身向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关于富满电子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芯片市场的举报信》,蓝普视讯举报事项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下称“媒体质疑”)。
    (二)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中金企信国际咨询的报告,2020 年中国 LED 芯片市场规模为 168 亿元,2020 年
发行人 LED 驱动芯片产品收入为 3.9 亿元,市场占有率约为 2.3%。据此,发行人并不符
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发行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上文论述,发行人对外销售价格均为市场定价,不存在媒体质疑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立案通知

        书或任何调查需求。根据网络核查结果,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反垄断局网站不存在发行人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立案调查的信息。综上,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

            四、并结合未决诉讼、纠纷等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就下列诉讼案件聘请的诉

        讼律师的分析意见,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案由    标的金额(元)  进展情况    诉讼情况分析    预计负债计提情
                                                                                                  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