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7 证券简称:必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表述的要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前经营范围
生产电阻应变仪、振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数据采集仪;无线传感器网络产品的研发、组装;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仪器仪表维修;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项目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变更后经营范围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
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仪器仪表修理;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相应废止。综上所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范围较广及部分修订内容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将不再逐条列示以下内容:(1)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2)将“或”修改为“或者”;(3)将“半数以上”的文字表述调整为“过半数”;(4)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者删除“监事会”;(5)删除相关条款所涉公司的“监事”;(6)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附件:《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
七街 1 号 2 号楼六层 607 室。 街 1 号 2 号楼六层 607 室
邮政编码:100085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原《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工仪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仪表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围是:生产电阻应变仪、振动传感器、温 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度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数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据采集仪;无线传感器网络产品的研发、 元器件制造;运输设备及生产用计数仪表制组装;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 造;物联网设备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 光学仪器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用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通讯设备、 算机系统服务;光学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 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仪器仪表维修;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仪器仪表修理;数据租赁计算机、通讯设备;项目投资(企业 处理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软件开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发;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备零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物联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业务培训(不
动)。 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北京必创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原北京必创科
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公司设立时发起 技有限公司股东。……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其占公司总 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本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比例如下表所示:
认购股 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