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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4 深市 鹏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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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鹞环保: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300664          证券简称:鹏鹞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7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规定,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6,256,332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
购股份 27,296,071 股后的 728,960,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
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448,013.0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 股,即
36,448,013.05 元÷756,256,332 股×10 股=0.48195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481953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中
期分红安排的议案》,同意在满足“(1)2025 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中期利润分配实施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进行 2025 年中期分红,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已达到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2025 年中期分红的条件,并制定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56,256,332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7,296,071 股后的728,960,2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448,013.05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已取得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 2025 年中
期分红的条件,且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7,296,071 股后的 728,960,2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4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红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9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9 月 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9 月 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92                宜兴鹏鹞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8 月 29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9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 股,即 36,448,013.05元÷756,256,332 股×10 股=0.48195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股权登记日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481953 元。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根据前述规定,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
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宜兴市高塍镇赛特大道 25 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夏淑芬

  咨询电话:0510-88560335

  传真电话:0510-87061990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