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2 证券简称:科锐国际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鉴于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统一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订为“股东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改前 修改后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科锐国际人力资源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公(北京)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司,承继原科锐国际人力资源(北京)有 发起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科锐国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际人力资源(北京)有限公司原有股东即 911100007825037280。
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修改前 修改后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新增】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
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
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
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
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修改前 修改后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明面值。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修改前 修改后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购其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