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5-101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信电子”或“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内容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地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 公司发起人为邱葵、张洪、王毅、李毅峰、何建顺、李栋清、徐海燕、弘信创业工场投 何建顺、李栋清、徐海燕、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金(有限合伙)、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司、深圳市达晨创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伙)、深圳市达晨创恒股权投资企业(有限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深圳市达晨创瑞股权投资企业(有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限合伙)、厦门达晨聚圣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伙)。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实际拥有的 (有限合伙)。公司成立时各发起人将其原厦门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净资 实际拥有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产(审计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31 日)按照 所对应净资产(审计截止至 2013 年 5 月 31
1:0.2732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折股后,公司 日)按照 1:0.2732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折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后,公司各发起人的认购股份数和出资比
例如下:
序 持 股 数 量 序 持 股 数 量
股东 持股比例 股东 持股比例
号 (万股) 号 (万股)
弘信创业工场投 弘信创业工场投
1 资集团股份有限 3,166.7220 40.5990% 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1 公司(原厦门弘信 3,166.7220 40.5990%
上海金融发展投 创业工场投资股
2 资基金(有限合 945.3990 12.1205% 份有限公司)
伙) 上海金融发展投
国泰君安创新投 2 资基金(有限合 945.3990 12.1205%
3 资有限公司 872.3286 11.1837% 伙)
4 邱葵 433.1184 5.5528% 国泰君安创新投
3 资有限公司 872.3286 11.1837%
5 张洪 433.1184 5.5528%
6 王毅 419.4606 5.3777% 4 邱葵 433.1184 5.5528%
7 李毅峰 419.4606 5.3777% 5 张洪 433.1184 5.5528%
深圳市达晨创泰 6 王毅 419.4606 5.3777%
8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308.6226 3.9567% 7 李毅峰 419.4606 5.3777%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泰
深圳市达晨创恒 8 股权投资企业(有 308.6226 3.9567%
9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295.6902 3.7909% 限合伙)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恒
深圳市达晨创瑞 9 股权投资企业(有 295.6902 3.7909%
10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253.6794 3.2523% 限合伙)
(有限合伙) 深圳市达晨创瑞
厦门达晨聚圣创 10 股权投资企业(有 253.6794 3.2523%
11 业投资合伙企业 78.0000 1.0000% 限合伙)
(有限合伙) 厦门达晨聚圣创
12 何建顺 78.0000 1.0000% 11 业投资合伙企业 78.0000 1.0000%
13 李栋清 68.4528 0.8776% (有限合伙)
14 徐海燕 27.9474 0.3583% 12 何建顺 78.0000 1.0000%
合计 7,800.0000 100.0000% 13 李栋清 68.4528 0.8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