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6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
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内部相关治理制度做出相应修订和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拟修订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中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调整为“经理、副经理”,删除“监事、监事会”等相关内容;同时,修订时因条款增删、顺序调整导致条款序号调整、相关援引条款序号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不再逐条对比列示。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 25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 25 栋 1
栋 1 段 5 层(1)号 段 5 层(1)号
邮政编码:518057 邮政编码:518057
第八条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112.5072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7,112.5072 万股,公司的股本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通过。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章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符合本
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