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6 证券简称:民德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抵押及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德电子”)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抵押及质押合同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德(丽水)”)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丽水经开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项概况
2023 年 1 月,民德(丽水)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
支行申请项目固定资产借款并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20 个月,自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之日起算,同时公司及相关方就本次事宜提供担保。借款用途为专项用于购买 6 英寸高端特色硅基晶圆代工项目生产线专用设备,可置换前期购置设备货款中超出资本金比例部分的资本金或股东借款。公司于 2023 年 1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根据中行丽水经开区支行对于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要求,需将使用银行借款所购置设备抵押给银行,以及设备租赁所产生租金的应收款质押给银行,因合同签订时,项目尚处于设备购买及安装阶段,未达到可使用状态,所以该抵押和质押作为贷后事项进行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及中行丽水经开区支行内部管理要求,此次对部分设备进行抵押,对设备租金的应收款进行质押,对应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本次分别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其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对应的设备原值 12,629 万元,《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对应的民德(丽水)公司与浙江广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设
备租赁合同》的应收款。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5 年 1 月 24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3.9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融资方案的顺利实施,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9.9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信用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形式。具体融资和担保金额、形式、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 8.8 亿元,包括对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的最高担保额不超 35,000 万元,有效期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
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抵押及质押合同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授权民德(丽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上述抵押/质押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 181 号 2 幢 2-7 号、201-205 号
负责人:朱加佳
成立日期:1994-12-26
统一社会代码:91331100774393530Y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中行丽水经开区支行与公司、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中行丽水经开区支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人(质押人)情况
名称: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40,0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绿谷大道 309 号国际车城 15 号
楼 11 层-313
法定代表人:谢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销售代理;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8,160,928.91 598,231,332.10
负债总额 256,304,339.37 195,099,787.98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77,595,338.92 157,962,500.42
流动负债总额 98,789,000.45 57,217,287.56
净资产 401,856,589.54 403,131,544.12
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0.00 47,787,610.61
利润总额 875,441.43 1,699,939.44
净利润 656,581.07 1,274,954.58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100%股权。
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四、抵押(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一)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抵押人: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1、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2023 丽中经银合人贷字 021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
3、抵押物为根据抵押权人标准选定的部分设备。
4、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物为动产且担保的主债权为购买该抵押物的融资款项,在该抵押物交付后十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全部交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权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抵押物价值可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双方协商确定。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的,借款人为小微企业,抵押权人作为委托人并由抵押权人承担评估费。
7、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8、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普通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9、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支付或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10、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二)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质押人:民德电子(丽水)有限公司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经济开发区支行
1、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2023 丽中经银合人贷字 021 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35,000 万元。
3、质押标的为质权人设备租金的应收款。
4、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应积极配合质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应收账款正常回款情形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质权。
6、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进行清偿,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质权人有权对应收账款行使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质权。
7、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为 99,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7.14%;截至本公告日,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