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对《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 2003 年 11 月 6 日成立的上海透景 公司系由 2003 年 11 月 6 日成立的上海透
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景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司,并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公司,并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上海市工商行
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 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91310000756110429R 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56110429R。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1,500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 币普通股 1,500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在
易所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 126
号,邮政编码为 201201。 号,邮政编码为 201201。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新增条款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围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254.4041 万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均为普通股。 16,254.404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进行。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