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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1-09-29

广和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的说明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土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建华开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锐凌无线技术有限公司(“锐凌无线”)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合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锐凌无线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 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 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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