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序号 原章程 新章程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
为维护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
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
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
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条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41,995.1495 万元,投资总额为人民
41,995.1495 万元。
币 41,995.1495 万元。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
理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
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第九条 新增
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第十条 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
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第十一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条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条
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
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
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41,995.1495万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条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 41,995.1495 万股, 均为普通股。
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
第二十 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一条 面值。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
元。
币 1 元。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二条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供任何资助。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 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