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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36 深市 同和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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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3-30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SynergyPharmaceuticalCo.,Ltd.

                            (江西省宜春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一七年三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同和药业”或“发行人”)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奉新驰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控制)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丰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 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董事赵鸿良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内同和药业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同和药业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9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于本人担任同和药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同和药业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自同和药业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本人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如在同和药业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

    公司股东奉新金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基金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基金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上述承诺外,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财政部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财金函[2015]115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财金函[2015]113号),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比基金将通过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按照同和药业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20,000,000股计算,中比基金需将1,230,000股对应的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公司股东陈敏、上海郝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在同和药业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人(本企业)于有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即2015年5月15日)起36个月(“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股份,也不由同和药业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和药业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一)发行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股份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在同和药业的控股地位促成同和药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同和药业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同和药业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控股股东丰隆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忠诚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将利用在同和药业的控股(实际控制)地位促成同和药业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同和药业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同和药业股票的加权平均价。同和药业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除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正伟、梁忠诚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