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6 证券简称:华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0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2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股份。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股份。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3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权性质的证券。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4 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5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本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6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