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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4-20

捷捷微电: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YINGKE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128 号天宝国能大厦 3F

                    传真:0513-89080999 邮编:226000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 苏 捷捷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 期 解除限售 事项的

                      法律意见

                                                        F20230419-004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或“本所”)接受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微电”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捷捷微电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捷捷微电的如下保证:捷捷微电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2、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仅就与捷捷微电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捷捷微电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5、本法律意见仅供捷捷微电为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捷捷微电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解除限售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捷捷微电在其为实行解除限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捷捷微电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0 年 9 月 30 日,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9 月 30 日,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3、2020 年 10 月 19 日,捷捷微电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4、2020 年 12 月 1 日,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7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215人调整为 213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 262.15 万股,预留授予数
量不做调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同意向激励对象
共计 21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262.15 万股。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12 月 1 日,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


    6、2020 年 12 月 8 日,捷捷微电于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向合计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62.15 万股,授
予价格为 18.18 元/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上市日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

    7、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4,000 股,回购价格为 18.18 元/股。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9、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0、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3,926,250 股,授予价格为 12.0133 元/股。

    11、2021 年 5 月 10 日,捷捷微电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2、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本次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23,250 股,回购价格为 12.0133 元/股。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14、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25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5、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43,500 股,回购价格为 12.0133 元/股。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捷捷微电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17、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3,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18、2022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 13,500 股,同日,捷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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