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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9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7-0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
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Jiejie Microelectronics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
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
险。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60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的数量不超过 2,360 万股, 公司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
量不超过 1,000 万股,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与股东公开发
售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限,即
2,360 万股,公司优先发行新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
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与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之和,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新股发行数量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数量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并请认真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善兵、控股股东捷捷投资、股东蓉俊投资、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兼副总经理黄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李燕分别承
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黄善兵或黄健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黄善兵或黄健申报离职后六个月
内, 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
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黄健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捷捷投资、蓉俊投资的股份,也不由捷捷投资、蓉俊投资
回购该部分股权。
李燕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蓉俊投资的股份,也不由蓉俊投资回购该部分股权。
(二)发行人股东南通中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的股
东张祖蕾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沈卫群、张家铨分别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4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张祖蕾和沈卫群任意一人于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张祖蕾或沈卫群离职
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
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张祖蕾或沈卫群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张祖蕾或沈卫群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其他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成森、 沈欣欣分别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若需减持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
(四)担任发行人监事的股东薛治祥分别承诺: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5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申报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发行人其余 16 名股东分别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自发
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锁定期满后减持意向
序号
股东姓名
或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持股比

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
1
江苏捷捷投资
有限公司
3,000.00 42.87%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且每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总
股本的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南通蓉俊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240.00 3.43%
黄善兵 960.00 13.72%
2
南通中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680.00 9.71%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张祖蕾 400.00 5.71%
3 王成森 480.00 6.86%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6
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
天津正和世通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400.00 5.71%
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
月内,若需减持,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前述承诺人一致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 本
人将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 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
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
红。
二、关于公司首发上市后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
案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规定条件,
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的义务,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
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股东大会可决议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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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事项之日起 3 个月内遵循以下原则回购公
司股份:第一、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第二、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