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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2-13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FoshanGoldenMilkyWayIntelligentEquipmentCo.,Ltd.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云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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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1,8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          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0.98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2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7,468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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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张启发、梁可和陆连锁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1-1-3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四、本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之后,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当年解除锁定股份数量的50%,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五、本人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

以公告。

    六、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非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非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少清、稂湘飞、刘本刚、熊仁峰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1-1-4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4个月内

减持,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五、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监事汪宝华、余淡贤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监事汪宝华、余淡贤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1-1-5

有的公司股份。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公司5%以上股东自愿锁定期、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1)公司5%以上股东海汇财富承诺:

    “一、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在满足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解除锁定后本公司持股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公司将在减持前4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