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15 证券简称:欣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2,381,6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3,469,200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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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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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6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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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2,381,600 股,均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469,200 股,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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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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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11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
期间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12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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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