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25-02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3月17日15:0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03 月 17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03 月 17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5 年 03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03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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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32,900,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7808%。
其中:
①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7,564,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9244%。
②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5,335,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5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1 人,代表股份 820,06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28%。
其中:
①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4%。
②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8 人,代表股份 819,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924%。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587,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89%;反对 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09%;弃权 4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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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445%;反对 26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340%;弃权 4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15%。
2、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575,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3%;反对 2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10%;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495,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544%;反对 27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364%;弃权 5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9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及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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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 年 0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