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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9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11-13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LEON TECHNOLOGYCO.,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喀什西路 545 号美丽家园 3 层办公楼 3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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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70 万股(含本数),其中公司新股发行不超过 2,570 万
股(含本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450 万股(含本数)
且不得超过本次发行中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公开发售股东所
有,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0,250 万股,具体数量根据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及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最终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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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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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刚及其近亲属王燕、马鹰,以及王
刚控制的法人股东新疆立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二)其他股东承诺
本公司股东葛良娣、中泽嘉盟、和众通联、金凤凰、富坤赢通、中融汇达、
新疆中企、新疆金悦、周路、葛良玲、李刚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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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本企业)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
人(本企业)承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三)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1、本公司董事长王刚承诺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刚、田军发、姚爱斌、周路、葛良娣、丁
辉、陈建民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 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的情形,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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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
3、本公司监事宁玲、李刚业、王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本人在发行人处担任监事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
时,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价
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主体以及方式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
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
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 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
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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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 公司以及公司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指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
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 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则公司、 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 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
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于回
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80%, 且
不超过本次回购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
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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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控股股东累计
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购回前公司非限售流通股的股本总额的 5%,具体增持
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
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