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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9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
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总发行股数 4,10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
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1,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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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
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对公司的风险做全面了解。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
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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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杜兴连、杜剑华、徐少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三)招银国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磐霖丹阳承诺
截至 2015 年 6 月 5 日,本企业共持有康泰生物 430 万股股份,其中:
1、本企业于 2014 年 5 月参与康泰生物增资扩股并认购康泰生物新增的 300
万股股份,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于 2015 年 6 月从杜伟民处受让其持有的康泰生物 130 万股股份,
就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海发、刘建凯、
李彤、刘群、苗向、张建三、甘建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收盘价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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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3、若本人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上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则减持价格(如果发行人在该期限内存在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进行
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在该期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则减持所得收入
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4、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吕志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承诺期满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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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杜伟民一人,杜伟民承诺:
本人将根据自身投资决策安排及发行人股价情况, 对所持发行人股票作出相
应的减持安排。在锁定期届满且不违背已作出承诺的前提下,针对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
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锁定期届满后,本人第一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5%,且减持价格
(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
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本人第二年减持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10%,且减持价格
(指复权后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不得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若本人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的价格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则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所得收
入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
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 如果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
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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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
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回
购或增持相关规定的情形,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的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