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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2


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瑞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38,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2、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并进行公告。

    3、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7月1日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出具了审核意见,并进行公告。

    4、2018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解锁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进行公告。

    5、2018年7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6、2018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并进行公告。

    7、2018年9月20日,所有激励对象完成股票购买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股票授予完成。

    8、2019年9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9、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0,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6元/股调整至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10、2019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同意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合计330,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6元/股调整至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1、2019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拟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受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38,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
了核查,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上述事项内容详见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2日、2018年7月7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19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吴文忠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由于公司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38,240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6元/股调整至6.88元/股,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38,240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38,24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减少数量(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数量(股)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79,075,880        138,240        178,937,640

    其中:高管锁定股          1,080,000            0            1,080,000

    股权激励限售股          8,867,880        138,240        8,729,640

      首发限售股            169,128,000            0          169,128,00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8,872,000            0          118,872,000

          合计              303,102,360        138,240        302,964,120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文忠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56元/股调整至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对原激励对象吴文忠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拟定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原激励对象吴文忠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8,24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吴文忠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一致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38,24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88元/股,并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回购注销原因、回购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