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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6

   证券代码:300600         证券简称:瑞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2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5月25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5月24、2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 5 月25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 月24日 15:00~2018年 5

月 25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常熟市黄河路288号(常熟市国际饭店)。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举行。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龚瑞良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4,574,74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64.574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725,000 股,占公司总股数的 58.725%。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5,849,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497%。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议案和表决结果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上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51,2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2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6%;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51,2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2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6%;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51,2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2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6%;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551,7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2,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10,720,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反

对22,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51,7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4%;反对22,9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20,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63%;反对22,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17年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551,2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7%;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20,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16%;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49,0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25,6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17,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11%;反对25,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89%;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4,548,2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0%;反对26,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17,0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37%;反对26,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3%;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542,9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8%;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11,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44%;反对23,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84%;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3%。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539,677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反对26,4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0,708,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36%;反对26,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63%;弃权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5月25日